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建立采煤沉陷區 綜合治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國辦函〔2017〕46號
發展改革委: 你委關于建立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同意,現函復如下: 國務院同意建立由發展改革委牽頭的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5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加快推進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促進沉陷區轉型發展,經國務院同意,建立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能 在國務院領導下,研究完善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和促進沉陷區轉型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和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加快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林業局、銀監會、能源局、測繪地信局、煤礦安監局、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和單位組成。發展改革委為牽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經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可增加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發展改革委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發展改革委分管負責同志擔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名單附后)。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發展改革委,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員單位可以提出召開會議的建議。研究具體工作事項時,可視情況召集部分成員單位參加會議,也可邀請有關地方、其他部門和單位以及相關專家參加會議。聯席會議以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后印發有關方面。重大事項按程序報告國務院。 四、工作要求 發展改革委要牽頭做好聯席會議各項工作。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相關工作,認真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要各盡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作用。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及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情況。
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 集 人:何立峰 發展改革委主任 副召集人:林念修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員:宮蒲光 民政部副部長 劉 偉 財政部副部長 游 鈞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 凌月明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黃潤秋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黃 艷 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 葉建春 水利部副部長 孫中華 農業部總農藝師 劉國強 人民銀行行長助理 孫瑞標 稅務總局副局長 黃玉治 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煤礦安監局局長 李春良 林業局副局長 王兆星 銀監會副主席 王曉林 能源局副局長 李維森 測繪地信局副局長 宋元明 煤礦安監局副局長 王用生 開發銀行副行長 朱遠洋 農業發展銀行行長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