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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開展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采購優惠掛鉤相關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開展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采購優惠掛鉤相關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2016/11/29 19:04:51
索  引  號:000014349/2016-00229主題分類: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發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成文日期:2016年11月16日
標  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開展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采購優惠掛鉤相關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發文字號:國辦函〔2016〕92號發布日期:2016年11月28日
主  題  詞: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開展

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采購優惠掛鉤

相關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函〔2016〕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履行“中國的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采購優惠不掛鉤”的對外承諾,2011年11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開展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采購優惠掛鉤相關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1〕41號),要求各地方、各有關部門自2011年12月1日起停止執行規范性文件中關于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采購優惠掛鉤的措施。為深入貫徹落實國辦發明電〔2011〕41號文件有關要求,切實履行我國對外承諾,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開展清理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世貿組織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對涉及自主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采購優惠掛鉤的規范性文件,再開展一次清理工作。清理后,要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今后不得制定違反我國對外承諾的新文件。

二、對于不符合國辦發明電〔2011〕41號文件規定的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政府應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啟動修訂程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溝通,建議出臺地方性法規時,注意與中央政府對外承諾保持一致。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清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進展情況請于2016年12月底前上報國務院,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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