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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2016/10/27 15:43:12

  國發〔201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事項的后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特別是涉及安全生產和維護公共安全的,要進一步細化措施,明確責任主體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蹤督導工作。

  以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形式設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的審批事項已清理完畢。今后行政許可只能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項作為行政許可的設定依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附件: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計152項)

  國務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共計15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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