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科工局關于印發《軍工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科工核應安〔2015〕544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軍工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防科工局
2015年5月31日
軍工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軍工核安全設備的監督管理,保障國防科技工業軍用核設施(以下簡稱軍工核設施)安全,依據《國防科技工業軍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工核安全設備,是指在軍工核設施中使用的、執行核安全功能或對核安全有重要影響的設備,包括核安全機械設備和核安全電氣設備。
軍工核安全設備清單由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在軍工核設施安全許可證件審批過程中確定。
第三條 軍工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軍工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人員、技術支持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在軍工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相關規定,并為被監督管理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軍工核設施營運單位以及從事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并有效執行保密制度,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國防科工局負責對軍工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制定軍工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相關規定和技術要求;
(二)負責組織核安全技術審評,批準頒發、變更、延續和吊銷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審查批準軍工核安全設備清單;
(三)負責對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四)負責軍工核安全設備執法和有關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第六條 技術支持單位根據國防科工局的委托,開展技術審評和監督檢查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承擔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申請材料的技術審評任務,編寫并提交評價報告,提出有關許可證發放建議;
(二)承擔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檢查任務。
第七條 軍工核設施營運單位對軍工核安全設備的使用和運行安全負全面責任,主要職責包括:
(一)依據本辦法和批準的軍工核安全設備清單,督促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開展相關取證工作;
(二)對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的項目質量保證大綱和質量計劃進行審查認可;
(三)負責組織對在役的軍工核安全設備進行檢查、試驗、檢驗和維修。
第八條 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對其所從事的軍工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承擔全面責任,主要職責包括:
(一)根據軍工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有關要求,建立技術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保證其有效運行,并進行持續改進;
(二)在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開始前,向國防科工局申請擬從事相應活動的許可證件;
(三)接受國防科工局及其委托的技術支持單位的監督檢查,并接受軍工核設施營運單位的檢查。
第三章 許可
第九條 軍工核安全設備實行許可證制度,許可證包括:
(一)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證;
(二)軍工核安全設備制造許可證;
(三)軍工核安全設備安裝許可證;
(四)軍工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許可證。
第十條 申請領取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關或者相近的工作業績;
(三)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經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從事軍工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
(四)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工作場所、設施和裝備;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符合軍工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要求的質量保證大綱。
第十一條 對于未從事過相同或類似核安全設備制造或安裝的申請單位,或雖制作過相同或類似設備,但主要人員或關鍵技術條件發生改變的申請單位,應當根據其申請的設備類別、活動范圍、材料牌號、結構型式以及制造和安裝工藝等,按照適當比例制作與目標產品在材料、結構型式、制造和安裝工藝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的模擬件。
同時申請領取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和制造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模擬件制作過程中,完成相應的鑒定試驗。
第十二條 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所涉及的關鍵工藝,原則上不得分包。確需分包時,應當選擇適當的單位,并在相應許可申請文件中就分包事項、分包單位及分包管理情況予以說明,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申請領取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國防科工局提交申請公文,以及符合本辦法附件1要求的有關文件。
第十四條 國防科工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文件的形式審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不予受理的理由;對符合條件的,組織專家或委托技術支持單位實施核安全技術審評,并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五條 核安全技術審評方式包括文件審查、審評對話和現場核查等。
需要制作模擬件的,技術審評應當對模擬件制作方案、質量計劃等進行審查,并在制作過程中實施必要的現場見證。
第十六條 國防科工局應當自許可證申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核安全技術審評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七條 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單位名稱、注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準予從事的活動種類、范圍和活動場所;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十八條 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內,許可證持有單位按照許可證準予的活動種類和范圍從事軍工核安全設備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變更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國防科工局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變更后的許可證有效期適用原許可證的有效期。
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變更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范圍或者活動場所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向國防科工局重新申請領取相應的許可證。
第二十條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單位需要繼續從事相關活動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防科工局提交符合本辦法附件2要求的有關文件。
國防科工局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一條 禁止無許可證擅自從事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和范圍從事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由境外企業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的軍工核安全設備,軍工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在采購前,提交有關境外單位技術能力、質量保證能力等方面的證明文件,報國防科工局審查備案。國防科工局根據需要對相關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軍工核設施營運單位提交的有關材料應當為中文或中英文對照文本。
第四章 質量管理與過程控制
第二十三條 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提高核安全意識,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確保軍工核安全設備的質量。
第二十四條 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根據其質量保證大綱和軍工核設施營運單位的要求,在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開始前,編制項目質量保證大綱,并經軍工核設施營運單位審查認可。
軍工核安全設備制造和安裝單位應當根據具體活動編制相應的質量計劃,并經軍工核設施營運單位審查認可。
第二十五條 軍工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進行質量管理和過程控制,做好監造和驗收工作。
第二十六條 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按照項目質量保證大綱的要求,對所有過程進行控制,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和糾正。
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對分包活動進行質量管理和過程控制。
第二十七條 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單位應當進行設計驗證。設計驗證可以采用設計審查、鑒定試驗或者不同于原設計中使用的計算方法等形式。
第二十八條 軍工核安全設備制造和安裝單位應當對軍工核安全設備制造和安裝質量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驗收。
第二十九條 在軍工核安全設備制造和安裝活動中,軍工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做好驗收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過驗收:
(一)不能按照質量保證要求證明質量受控的;
(二)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未處理完畢的。
第五章 報告
第三十條 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活動開始15個工作日前,將下列文件報送國防科工局:
(一)項目設計質量保證大綱和程序清單;
(二)設計內容和設計進度計劃;
(三)設計驗證活動清單。
第三十一條 軍工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單位,應當在制造、安裝活動開始15個工作日前,將下列文件報送國防科工局:
(一)項目制造、安裝質量保證大綱和程序清單;
(二)項目制造、安裝質量計劃。
第三十二條 軍工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單位,應當在無損檢驗活動開始15個工作日前,將下列文件報送國防科工局:
(一)項目無損檢驗質量保證大綱和程序清單;
(二)無損檢驗活動內容和進度計劃;
(三)無損檢驗驗收準則。
第三十三條 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在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國防科工局報告:
(一)影響軍工核安全設備質量或核設施安全而導致軍工核設施營運單位發出停工指令;
(二)出現重大質量問題;
(三)主要人員、關鍵技術條件發生變動。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監督檢查分為例行檢查、非例行檢查和監督見證。例行檢查是有計劃的核安全監督檢查。非例行檢查是根據需要臨時安排的監督檢查,可以不預先通知。監督見證是國防科工局對監督見證點組織實施的現場監督檢查。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弄虛作假。對于監督檢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被檢查單位應當認真予以落實。
第三十五條 軍工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核安全法規標準和許可證條件遵守情況;
(二)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
(三)相關人員的資格;
(四)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重要過程的控制情況;
(五)重大質量問題的調查和處理,以及整改要求的落實情況;
(六)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驗收和鑒定情況;
(七)軍工核設施營運單位的監造情況;
(八)其它必要的監督檢查內容。
第三十六條 國防科工局及其委托的技術支持單位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以及相應整改要求形成監督檢查意見,發送被檢查單位以及相關單位。
被檢查單位應當針對監督檢查中提出的問題和要求,制定相應的整改方案,并報國防科工局及其委托的技術支持單位。國防科工局及其委托的技術支持單位應當對整改要求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
第三十七條 軍工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對于違反核安全法規標準或許可證條件等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立即上報國防科工局。
第三十八條 國防科工局及其委托的技術支持單位對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減輕也不轉移被檢查單位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九條 從事軍工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許可證件的;
(二)對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在辦理許可證件以及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它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它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
第四十條 國防科工局發現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出現人員能力、活動場所、設施、裝備、質量管理體系等相關方面有不符合原申請發證時能力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由國防科工局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拒絕或者阻礙國防科工局(或其委托的技術支持單位)監督檢查的,由國防科工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對于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的責任單位或個人,由國防科工局收繳偽造、變造的許可證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于違反規定并由此產生質量事故的責任單位或個人,國防科工局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國防科工局申請行政復議,但對停工整頓或吊銷許可證的處罰必須立即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中有關名詞解釋如下:
(一)模擬件:在軍工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許可申請時,申請單位針對申請的目標產品,按照1:1或者適當比例制作的與目標產品在材料、結構型式、性能特點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的制品。該制品必須經歷與目標產品或者樣機一致的制作工序以及檢驗、鑒定試驗過程等。
(二)鑒定試驗:在設計過程中,為了保證設計滿足預先設定的設計性能指標而對模擬件(或者樣機)實施的實物驗證試驗。鑒定試驗包括功能試驗、抗震試驗和環境試驗(包括老化試驗和設計基準事故工況試驗)等。
(三)監督見證點:根據軍工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報送文件,選擇的需檢查的某一工作過程或者工作節點。根據檢查方式的不同,檢查點一般分記錄確認點(R點)、現場見證點(W點)、停工待檢點(H點)等三類。
(四)關鍵工藝:指對軍工核安全設備質量、性能、功能、壽命及可靠性有直接影響的重要工序,包括:結構設計、設計驗證、成型、機加、焊接、熱處理、無損檢驗、組裝、性能試驗等。
(五)軍工核設施營運單位:經國家批準,負責建設、運行和管理軍工核設施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軍工核安全設備許可證申請書和申請文件格式及內容(一式二份,同時提交電子版文件)
2. 軍工核安全設備許可證延續申請書和申請文件格式及內容(一式二份,同時提交電子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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