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國防科工局關于印發《國防科技工業科技報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科工技[2015]736號
教育部、中科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深圳市國防科工辦,各軍工集團公司,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有關民口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研究總院),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單位,國防科技大學: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建立國家科技報告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43號),建立國防科技工業科技報告制度,推動科技成果完整保存、持續積累、開放共享和轉化應用,現將《國防科技工業科技報告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防科工局
2015年8月18日
國防科技工業科技報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科技成果完整保存、持續積累、開放共享和轉化應用,貫徹落實《關于加快建立國家科技報告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也2014頁43號),建立國防科技工業科技報告(以下簡稱國防科技報告)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防科技報告是描述國防科研活動的過程、進展和結果,并按規定格式編寫的科技文獻,主要用于促進科技知識的積累、傳播交流和轉化應用。國防科技報告是國家科技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防科技工業基礎性、戰略性信息資源,是國防科技創新能力的重要體現形式之一。
第三條 國防科技報告工作是國防科研工作的組成部分,科技管理部門應將其納入科研管理程序,在科研工作中建立國防科技報告管理制度。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下達科研計劃的基礎研究類、技術研究與開發類、工程研制類科研項目、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以及申報國防科學技術獎或通過國防科工局推薦參評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科研項目產生的科技報告。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國防科工局是國防科技報告工作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科技報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推動國防科技報告與國家科技報告體系的銜接;
(二)統籌規劃國防科技報告工作發展,制定相關制度和政策;
(三)總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國防科技報告工作,確保國防科技報告工作體系的正常運行;
(四)推動國防科技報告的共享交流。
第六條 國防科工局信息中心承擔國防科技報告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國防科技報告電子版的接收、收藏、服務和歸檔;
(二)組織研究國防科技報告相關標準規范,負責檢索體系建設;
(三)負責所收藏國防科技報告的統計分析和相關二次文獻的編輯出版;
(四)負責國防科技報告信息系統的開發、運行和維護工作;
(五)組織開展國防科技報告相關政策法規、標準規范的宣傳培訓活動。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科學院,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中央直屬企業,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教育部直屬高校,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單位(以下簡稱項目主管單位)承擔本部門(單位)或所在地區企事業單位的國防科技報告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落實國防科技報告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
(二)為國防科技報告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三)督促、審查、呈交、收藏本部門(單位)負責的國防科技報告;
(四)組織參加國防科技報告共享交流和相關業務建設活動;
(五)推動本部門(單位)所收藏國防科技報告的共享交流。
第八條 承擔研究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承研單位)是編寫國防科技報告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按照項目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有關要求,完成國防科技報告的編寫、初步審查并向項目主管單位呈交;
(二)參加國防科技報告的共享交流和相關業務建設活動;
(三)負責本單位管理的國防科技報告的共享交流。
第三章 呈交工作要求
第九條 國防科工局將呈交國防科技報告的類型、時間節點、最低數量作為科研項目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與評估的重要內容,并在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 國防科技報告包括最終研究報告(或最終技術報告)、技術方案論證報告、研究報告、實驗(試驗)報告、測試報告、調研報告、工程報告、評估報告等蘊含科研活動細節及基礎數據的報告。
第十一條 國防科技報告呈交數量:
(一)所有科研項目均須呈交最終研究報告(或最終技術報告)1篇;
(二)國防科工局下達科研計劃的基礎研究類、技術研究與開發類、工程研制類科研項目,以及國撥經費不足1000萬元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科研項目,實施周期1-3年的須呈交至少1篇其他類型國防科技報告;實施周期3年以上的,前3年呈交任務同上,從第4年起每兩年須呈交至少1篇其他類型國防科技報告,折算數量不足1篇的按1篇計;
(三)國防科工局下達科研計劃且國撥經費超過1000萬元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科研項目,每年須呈交至少1篇其他類型國防科技報告。
第十二條 承研單位應按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要求組織編寫國防科技報告,并做好形式、內容、保密、知識產權,以及電子版和印刷版一致性等方面的審查。聯合承研單位撰寫的國防科技報告,除最終研究報告(或最終技術報告)由主承研單位統一審查、呈交外,其他類型科技報告自行審查、呈交。
第十三條 承研單位按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要求及時將國防科技報告的電子版和印刷版報項目主管單位。項目主管單位將1份合格的國防科技報告的印刷版蓋章返承研單位,作為項目現場驗收審查資料。項目主管單位在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國防科工局信息中心報送國防科技報告電子版,并在每年12月底前向國防科工局書面報告當年國防科技報告呈交工作情況。
申報國防科學技術獎或通過國防科工局推薦參評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科研項目,需在提交報獎申請材料前完成國防科技報告的呈交工作。
第十四條 承研單位最晚應于現場驗收前1個月完成除最終研究報告(或最終技術報告)以外的全部國防科技報告的呈交工作。最終研究報告(或最終技術報告)應在現場驗收后根據專家組意見完成修改,并經專家組長簽字確認后于現場驗收后1個月內呈交。
第四章 國家秘密保護
第十五條 國防科技報告的編寫、審查、加工、管理、呈交、收藏、交流和使用必須嚴格遵守保密法和相關保密制度規定。
第十六條 國防科技報告中所涉及國家秘密原則上限于科學技術范圍。
第十七條 國防科技報告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限制、公開五級。
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防科技報告包含的最高密級國家秘密分別為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限制級國防科技報告不包含國家秘密,但包含不適宜全社會知悉的敏感信息,其交流和使用范圍在一定時期內受到限制;公開級國防科技報告交流和使用范圍不受限制,可按程序在國內外發行和交換。
絕密級國防科技報告管理另行規定或做必要的降密處理后適用于本辦法;非涉密科研項目產生的國防科技報告,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第十八條 國防科技報告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由承研單位根據相關保密法律法規確定,并按照國防科技報告編寫規則標注。不標注密級的國防科技報告按不合格退回;不明確標識保密期限的,按保密法規定的該密級的最高期限處理;限制級國防科技報告的限制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第十九條 仍在保密期限的國防科技報告,因原定密級不準確或情況變化,確需變更密級和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變更后,報項目主管單位和國防科工局信息中心對收藏的國防科技報告進行相應變更。
第二十條 承研單位解密國防科技報告時,需及時通知國防科工局信息中心。國防科工局信息中心每年定期向項目主管單位通報當年保密期滿的國防科技報告;項目主管單位征求原定密單位意見后,將需延長保密期限的國防科技報告清單及時報國防科工局信息中心。
第五章 權益保護
第二十一條 承研單位編寫國防科技報告時可對需保護的知識產權做出標記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涉及技術訣竅以及需要進行論文發表、專利申請等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防科技報告,可標注“延期共享冶,延期共享時限內不進行全文共享。延期共享時限最長不超過5年。
第二十三條 國防科技報告的使用者應嚴格遵守知識產權管理的相關規定,在科技報告編寫、論文發表、專利申請、專著出版等工作中,必須注明所參考引用的國防科技報告;在參考或直接使用國防科技報告中有知識產權的思路、方法、技術路線等內容時,應征得國防科技報告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確保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共享交流
第二十四條 國防科技報告按照“分類管理、受控使用冶的原則向社會有限共享。
第二十五條 國防科工局可根據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需要限制部分技術領域國防科技報告的共享。
第二十六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組織、參加涉密國防科技報告的涉外交流活動。
第二十七條 國防科工局信息中心自接收到國防科技報告20個工作日后可提供查閱服務。
第二十八條 黨政機關,在境內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可申請查閱已過“延期共享冶時限的公開級國防科技報告。
第二十九條 近三年內承擔國防科研任務或當年國防科研任務已立項的單位,可按本單位保密資格申請檢索相應密級國防科技報告,查閱已過“延期共享冶時限的相應密級國防科技報告全文和摘要。
具有二級及以上軍工保密資格的單位可申請檢索和查閱機密級及以下的國防科技報告摘要和全文;具有三級及以上軍工保密資格的單位可申請檢索和查閱秘密級及以下的國防科技報告摘要和全文。
第三十條 查閱國防科技報告的地點在國防科工局信息中心。查閱公開級國防科技報告需預約并現場提供單位介紹信和查閱人有效身份證件。查閱限制級和涉密國防科技報告需由單位提前通過機要渠道向國防科工局信息中心書面預約;查閱人在查閱前需現場提供單位介紹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第三十一條 國防科工局信息中心及時跟蹤、統計所收藏的國防科技報告的共享使用情況。
第七章 獎懲
第三十二條 國防科工局定期組織評選優秀國防科技報告,并通報表揚。國防科技報告的呈交數量、質量情況和共享使用情況將作為對項目主管單位申報成果獎勵和后續科研支持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三十三條 項目主管單位和承研單位可將國防科技報告完成情況納入科研績效考核體系,作為科研人員技術職稱和職務考核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四條 未完成國防科技報告呈交任務的科研項目,不予驗收批復,不得申報國防科學技術獎或通過國防科工局推薦參評國家科學技術獎。項目主管單位年度呈交任務未達90%的,國防科工局將視情調減項目主管單位下一年度科研經費并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五條 對發現、舉報的國防科技報告編寫或使用中涉嫌學術抄襲等科研不端行為和其他侵權行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上述情況一經查實,相關責任人5年內禁止查閱國防科技報告和擔任科研項目負責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其他資金渠道資助的國防科研活動自愿呈交國防科技報告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防科工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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