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取消一批不具備核準建設條件煤電項目的通知 國能電力[2016]244號
國能電力[2016]244號
國家能源局關于取消一批
不具備核準建設條件煤電項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國電投集團,神華集團、中煤集團、國投公司、華潤集團,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為切實落實《關于促進我國煤電有序發展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565號)提出的“取消一批不具備核準條件的煤電項目”(以下簡稱“取消一批”),結合各省及主要發電企業制定的煤電有序發展工作方案,現將取消的煤電項目予以公布,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吉林、山西、山東、陜西、四川、江西、廣東、廣西、云南等省(自治區)15項、1240萬千瓦不具備核準建設條件的煤電項目(詳見附件)。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進一步取消本地區其他不具備核準(建設)條件的煤電項目,及時報告國家能源局并向社會公布。
二、取消煤電項目的規模滾入相應省(區)未來電力電量平衡。嚴禁自行將取消煤電項目的規模用于規劃建設新增煤電項目,已自行納入規劃、核準(建設)的,要立即取消,并停止建設。
三、牽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單位是“取消一批”的責任主體,要在相應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的指導下,妥善做好取消煤電項目的善后事宜。
四、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促進“取消一批”等煤電有序發展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要依據職責和有關規定,及時受理、處理群眾投訴舉報事項,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五、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要會同相應省級發展改革委,對“取消一批”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存在拒不執行“取消一批”、“假取消、真建設”等違規行為的煤電項目,相應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責令其立即停止建設,并視情況對項目單位及其所屬集團公司實行限批新建煤電項目、開展自用及外送煤電項目優選工作時不予考慮,電力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不予進行質量監督注冊,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不予辦理業務許可證并通報全國,電網企業不得予以并網,銀行及金融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停止對其發放貸款等措施。
國家能源局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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